根据1992年7月施行的医疗法修正,提供高度医疗的大学医院被视为“特定功能医院”。本大学医院也在1994年2月获得批准,作为特定功能医院运营。此次医疗法修正的目的在于,推进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功能和特点的体系化,分散集中在大医院的患者,有效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。其中,“特定功能医院”是指在提供高级医疗服务的同时,还具有与高级医疗相关的研究、开发、评价、研修等功能的医疗机构。